当前位置: > 通知公示 >
关于印发《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并顺德区团委:   

根据全团服务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部署,为了加强广东共青团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打造“启航计划”广东青年创业圆梦行动活动品牌,进一步加强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示范园区建设,鼓励、支持青年自主创业、科技创业,团省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2014 年10 月15日

 

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

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中青办发〔2014〕49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广东共青团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打造“启航计划”广东青年创业圆梦行动(以下简称“启航计划”)活动品牌,大力培育青年创新创业主体,帮助青年创新创业,规范和加强我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是以培育孵化青年创新创业主体为宗旨,为青年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金融扶持、资源聚集、孵化辅导等公益或低偿服务的枢纽中心,一般以各地级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划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区”是以培育孵化青年创新创业主体为主营业务,为青年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金融扶持、资源聚集、孵化辅导等公益或低偿服务的实体化平台,一般以单个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为单位。

第四“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示范园区”的定位。由共青团组织管理、使用,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坚持试验区和示范园区的科学建设为主,同时融入“启航计划”资源,通过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基础设施、导师人员、资金扶持等孵化服务,降低青年创新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示范园区”建设原则。一是突出共青团和青年特色。团组织应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人才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在试验区及示范园区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提供具有鲜明青年特点的孵化服务。二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省各地要以“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示范园区”建设为参考,在全省培育扶持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示范园区,使各级团组织管理的试验区或示范园区在人才聚集、资本驱动、市场渠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加强与各类创业社区、创业投资机构、创业导师团队、创业媒体、创业教育机构的合作,引入专业力量、市场力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四是丰富服务项目内容,通过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以试验区或示范园区为载体,争取为创业青年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项目,其中可包括税费减免、融资支持、创业服务、资金扶持等其他政策。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创建“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试验区建设,团组织在试验区管理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出台支持青年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有明确的创建思路、发展目标和远期规划。

(二)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省、市总体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地位突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珠三角地区的试验区年总产值30亿以上,其它地区20亿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产业发展基础,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较好,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创新发展能力较强,具有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投融资、企业孵化、中介服务等创新服务机构2家以上。

(四)建立了高效的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专设服务机构、服务窗口、服务人员,能够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扶持资金申请、创业指导培训、投资融资等创业服务。成立了青年创新创业导师团,组建了30人以上的导师团队。每年组织1期以上的青年创新创业培训,免费培训青年创新创业者500人次以上。

(五)有针对青年创新创业的专项扶持资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团队提供扶持资金、租金补贴、人才公寓补贴等政策帮扶及相关优惠政策, 珠三角地区试验区年扶持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200万元以上。

(六)个别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优秀试验区亦可破格申报。

第七条 创建“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以培育孵化青年创新创业主体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实际运营2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场地产权清晰,属租用的须提供不少于3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珠三角地区申报基地及创业园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的生产经营厂房面积6000 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类的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可适当放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青年创新创业型企业不少于60%。青年创业型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创办期不超过两年;二是至少有1名35周岁以下的股东,且其所占股份不少于30%。                                

(四)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投融资等服务,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年均服务青年创业型企业20家以上。成立青年创新创业导师团,组建了5人以上的导师团队。每年组织1期以上的青年创新创业培训,免费培训青年创新创业者100人次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机制,拥有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新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六)有针对青年创新创业的专项扶持政策,为入驻的青年创业者设有房租、经营场地、水电费补贴及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标准不低于同地段、同类型物业市场价格的30%。

(七)发展前景良好,珠三角地区申报基地及创业园每年新入驻创新创业实体10户以上,创新创业实体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其它地区每年新入驻创新创业实体5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200人以上,对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八)个别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优秀创业园区亦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 “全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及示范园区”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创建的原则。

(一)“全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申报

1. 提出创建申请。各设区市或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向上一级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申报表》。

(2)试验区创建领导机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远期规划等文件材料。

(3)试验区建设基本情况(试验区面积、创业园数、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青年创业型企业数、生产总值、税收、企业获专利数、从业人员数、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比例等)。

(4)试验区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

(5)试验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文件。

2.初审。地市级团委到申报行政区划实地审查,报团省委复审。

3.复审。团省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行政区划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悬挂“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牌匾。

(二)“全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申报

1. 提出创建申请。园区向企业注册地的地市级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园区建设基本情况(园区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入驻企业数、青年创业型企业数、生产总值、税收、企业获专利数、从业人员数、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比例等)。

(5)园区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

(6)园区规章制度。

2.初审。地市级团委到申报单位实地审查,报团省委复审。

3.复审。团省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悬挂“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牌匾。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团省委负责试验区和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市以上团委及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试验区及示范园区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条 凡获得“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和“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称号的行政区划和创业园区,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牌匾。

第十一条 团省委城青部和研究中心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每年对“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和“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进行一次抽查评估,对未达标的行政区划或园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和“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称号,并收回其牌匾。

第十二条 凡“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和“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或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收回其牌匾。

(一)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查确实存在其他不符合“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和“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创建要求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团省委将在项目入驻、投融资对接、创业辅导、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方面为“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试验区”和“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成功申报“广东省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各市级团委可参照制定市级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广东省青年联合会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广东省青年商会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印

                                        (共印50份)

 

 


扫描关注梅州共青团微信

粤公网安备 441402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