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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组织

团粤办发〔2012〕100号

 

关于做好全国乡镇实体化“大团委”

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各县(市、区)团委:

  按照《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中青办发【2012】45号)的要求,团中央定于2012年10月9日上午召开全国乡镇“大团委”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做好会议有关组织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10月9日(星期二)上午9:00—11:00。全国主会场设在团中央四楼大会议室,各省、市、县设分会场。

二、主要任务

安排部署乡镇“大团委”建设工作。

三、会议安排

陆昊同志讲话。

四、参会人员

1. 全国主会场。团中央书记处有关同志,农村部、组织部全体同志,其他部门的相关同志。

2. 省级分会场(与广州市共同设立分会场)。地点设在广州市东园横路1号2楼中国电信广东视讯会议中心(越秀南汽车客运站对面)。出席人员为:(1)团省委班子成员,农村青年工作部、组织部全体同志,其他部门的负责同志;(2)团广州市委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3)广州市没有乡镇的团区委(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班子成员;(4)广州市有乡镇的县级团委(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全体同志(含驻点干部、高校挂职干部),乡镇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每个县(市、区)5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

3. 地市级分会场。各地级以上市(广州市除外)设地市分会场,出席人员为:团地市委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周边区县听会)

4. 县级分会场。各县(市、区)(广州市各县级团委除外)设县级分会场,出席人员为:团县(市、区)委全体同志(含驻点干部、高校挂职干部),乡镇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5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

五、有关要求

1. 市、县两级团委要及时与所在地电信部门接洽,争取支持,落实分会场具体事宜,确保相关人员足额参会。

2. 请各团市委汇总本地区设立分会场及参会人数情况(见附件1、2),于10月7日16:00前报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联系人:赵丽贞,电话:020-87195622,传真:020-87195621)。

3. 原则上不得请假。市级团委班子成员如有特殊事由不能参会,要以单位名义书面向团省委办公室请假(联系人:陈一楠,电话:020—87185611,传真:020—87185611)。县级团委班子成员如有特殊事由不能参会,要以单位名义书面向团市委办公室请假,并由团市委一并向团省委办公室报备。

4.要严肃会风会纪。电视电话会议上午9点开始,参会人员须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就坐。参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不得迟到早退。

5. 各团市委要认真组织所辖区域相应层级的人员参会,并及时贯彻落实会议有关部署。请于10月10日10:00前将本地区各分会场实际参会人数报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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