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团联字〔2013〕26号
关于报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核
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综治办,市综治委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团省委、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关于报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核相关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少年犯罪数据及重大案(事)件
1.青少年(未成年人)涉罪率。请市公安局按下表提供相关数据。各县(市、区)以当地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数为依据,按下表提供有关数据(以公安部门盖章为准)。
年 份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
未成年人涉罪比例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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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犯罪嫌疑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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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罪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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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2年 未成年人平均涉罪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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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以下青少年涉罪比例 |
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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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犯罪嫌疑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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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涉罪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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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2年 青少年平均涉罪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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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率。请市法院按下表提供相关数据。各县(市、区)以当地法院判决生效罪犯人数为依据,按下表提供有关数据(以法院盖章为准)。
年 份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
未成年人犯罪比例 |
未成年罪犯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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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罪犯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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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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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2年 未成年人平均犯罪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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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以下 青少年 犯罪比例 |
青少年罪犯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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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罪犯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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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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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2年 青少年平均犯罪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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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少年重新犯罪率(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请市司法局按下表提供相关数据。各县(市、区)以当地司法局掌握数据为依据,按下表提供有关数据(以司法局盖章为准)。
年 份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 |
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未成年罪犯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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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罪犯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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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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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2年 未成年人平均重新犯罪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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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以下青少年重新 犯罪率 |
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青少年罪犯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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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青少年罪犯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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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重新犯罪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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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2年 青少年平均重新犯罪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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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县(市、区)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
制定本地区“阳光行动—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的实施方案或出台政策文件,推动纳入本级党政工作规划。提供工作部署、实施方案、会议材料或领导批示等支撑材料。
三、法制教育和制度化建设
1.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推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教材、课堂,并落实师资、场所等,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开发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产品。请各县(市、区)提供本地贯彻落实文件的材料,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文件、资料、照片等以及相关法制宣传教育产品等支撑材料。
2.“面对面”活动。建立收集了解青少年利益诉求的常设渠道载体,对青少年的利益诉求进行科学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各县(市、区)提供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新闻报道等支撑材料。
四、基层基础
1.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本地综治委成立预防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配备专职干部、社工、志愿者开展常态化的工作;预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请市财政局提供2013年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项经费财政划拨单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各县(市、区)提供综治委成立或调整预防工作机构的文件,配备人员的人事证明文件,2013年度预防工作专项经费财政划拨单(须加盖财政部门公章)等支撑材料。
2.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积极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面向青少年积极开展推荐好书、好电影、绿色软件等优秀文化产品的文件或实物等。请市文广新局和各县(市、区)提供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的总体情况和有关支撑材料。
3.数据信息平台和机制建设。建立本地区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动态排摸机制,准确掌握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提供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动态排摸机制的文件,或制度化开展信息排摸工作的证明文件,以及2013年度本地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详细数据等支撑材料。
类 别 |
人 数 |
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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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散青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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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青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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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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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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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报送的支撑材料务必真实可靠,且能准确证明和反映所对应的工作内容。凡涉密部分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并严格遵守有关报送规定。相关材料请同时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于12月6日前报团市委学少部。联系人:罗晓露;电话:2267111;传真:2251168;电子邮箱:mzgqtxsb@163.com。
共青团梅州市委员会
梅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