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新闻中心 > 时政要闻 >
我市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工作的通知》 严格落实居家隔离 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根据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四种重点人群管理指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工作,最大程度控制疫情传播,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昨日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最近14日有在疫情重点地区(含本省病例较多的地市)旅行或居住史的人员(包括本市赴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人员、从疫情重点地区进入我市的人员,已被集中隔离和集中收治的人员除外),应当在进入梅州后1小时内主动、如实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处或者其所在单位(企业)报告。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知悉租住其房屋的上述人员进屋后1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

  《通知》要求,居家隔离人员必须做到人不出门,生活必需品可由社区(村)组织代购,家居垃圾由社区(村)组织处理。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有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被确定为确诊病例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病毒扩散,必要时对确诊病例所在楼栋单元、房屋(周边住所)进行封锁防控。一户有一人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与其共同居住在该户内的全部人员都必须居家隔离。租住房内有一人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居住在该套房屋内的全部人员都必须居家隔离。社区(村)要组织做好疫点和疫区楼栋的保洁消毒、电梯安全使用、生活垃圾统一处理等工作。

  《通知》强调,居家隔离人员不主动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房屋出租人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居家隔离人员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强制实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居家隔离人员拒不配合集中隔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集中隔离。

  在居家隔离工作保障措施方面,以村居“两委”干部、社区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物业小区管理员、楼栋长、民兵和社区志愿者等为主;适当从“青年志愿者”选派党员干部为补充,按照就近参加原则,在其居住地附近参与社区(村)居家隔离保障工作,保证一户一专人。各县(市、区)要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其在疫区员工暂缓返梅工作,并作为企业复产复工的前提。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中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市、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督查督办组要加强对社区(村)居家隔离工作的督导,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及时对社区(村)居家隔离工作进行培训,确保卫生防护安全。 (记者廖键)

 


扫描关注梅州共青团微信

粤公网安备 44140202000022号